喊「保留法律追訴權」?司法院:不能保留也無法放棄
人們常說「保留/放棄法律追訴權」,但司法院指出,追訴權「不能保留也不能放棄」。圖為按鈴申告示意圖。(資料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國民黨高雄市長補選候選人李眉蓁近日因論文抄襲事件,宣布放棄碩士學位,但「學位授予法」並無自行放棄規範。司法院搭上討論熱潮,在臉書宣導正確觀念,指出人們常說的「保留/放棄法律追訴權」,其實沒有法律意義,因為追訴權「不能保留也不能放棄」。
什麼是法律追訴權?司法院小編在臉書撰文寫道,正確來說應該是「犯罪追訴權」,指國家針對刑事犯罪,依法訴追犯罪的權力,但該權力只有「國家的檢察機關」才有;較常聽到的說法是檢察官「提起公訴」,也就是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有犯罪嫌疑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文中寫道,「追訴權」不能保留也不能放棄,只會停止進行或消滅。根據刑法第80條,追訴權在4種情況下會消滅: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內未起訴(造成有人死亡結果除外);犯最重本刑為3年至10年,20年內未起訴;犯最重本刑為1年至3年,10年內未起訴;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內未起訴。
至於一般民眾,若是「告訴乃論之罪」的被害人或是利害關係人,有提請檢察官偵辦犯罪的「告訴」權。也就是說,除了檢察官有追訴權外,被害人也能直接請律師,到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自訴」,再由法院來審理。
司法院強調,喊出「保留法律追訴權」或是「放棄法律追訴權」並不會延長或提早結束提起訴訟的時效,「單純就是喊著自己開心或是嚇唬人而已」,頂多就是在告訴乃論之罪時,有暫時不提起告訴的意思,並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