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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麻將自摸「抽頭」200元買宵夜 檢認定不算賭博

何男抽頭200元買宵夜給賭客吃,檢方認定不算賭博罪。示意圖(資料照)

何男抽頭200元買宵夜給賭客吃,檢方認定不算賭博罪。示意圖(資料照)

2020/07/28 11:34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何姓男子在林園區鐵皮工廠開桌讓朋友聚會打麻將,他規定只要有人自摸胡牌,就要拿200元出來當作「抽頭金」,警方獲報循線逮人,但何辯稱抽頭拿到的錢是要拿來買宵夜、飲料給大家一起吃,檢方認定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何男抽頭牟利,偵結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去年耶誕夜,警方獲報林園區某鐵皮工廠內有聚賭情況,員警獲報前往查處時,當場查獲黃、洪、鄭、葉(依社維法裁處)正在打麻將,他們約定每底500元、一台100元,只要有人自摸胡牌,贏家就要拿200元出來給何姓男子做為抽頭金,每局最高可抽頭800元。

何男辯稱,他只是提供場地給朋友打衛生麻將,並沒有營利,抽頭金的部分也是拿出來買宵夜和飲料給大家一起吃,鄭姓賭客等人也幫腔,說何男拿到錢後會幫大家買宵夜,錢不是他自己賺走的。

檢方認為,根據何男和鄭男等人的供詞,認定何男所辯尚未全屬無稽,且現場只扣到麻將用品,沒有帳冊等其他證物,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認定何男開賭場營利,因此偵結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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