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遭劫情急撞傷2路人 律師:可主張緊急避難抗罰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23歲郭女19日在新北蘆洲準備開車時,突然遭到38歲劉男持刀抵住試圖搶劫,郭女受驚加足油門試圖逃離,不慎撞傷2名無辜路人。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表示,雖然郭女犯下過失傷害罪,但可主張「緊急避難」抗辯,或有機會獲得不罰或減輕其刑,而劉男則觸犯過失傷害罪無誤。
翁偉倫表示,刑法第24條有「緊急避難」條款,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故郭女為了避免遭到身體及財產權遭到劉男侵害,緊急驅車逃離,應適用此法。
翁偉倫解釋,司法實務上審酌緊急避難是否成立,通常會考慮到「可選擇性」及「可反應時間」,前者指的是郭女在危急當下,是否可選擇開往沒有人或人較少的地方逃離;後者則是郭女當下是否有反應時間可以選擇往哪裡逃離。簡言之,如果郭女情急之下為了逃離,第一時間根本無從反應該往哪裡駛去,或許有機會獲得不罰或免刑。
劉男部分,雖然他不是車禍主要肇事者,但整起事故是因他而起,即屬共犯,且因他沒有緊急避難的事由,無從據此抗辯而獲得減刑,故觸犯過失傷害罪的行為很明確,最重可處5年徒刑;若傷者確診為重傷害,則最重將落入10年刑;而若最後不治身亡,還可處到無期徒刑。
而劉男是否構成強盜致重傷害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王齡梓認為,劉男強盜的對象不是2名路人,恐無法依此條論罪;而強盜罪最重5年刑,未遂可減刑。
民事方面來看,2名傷者可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向郭女及劉男求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無法工作等財產及非財產上的費用,而郭女可再提「緊急避難」抗罰,但劉男過失傷害明確,勢必要負起賠償責任。另外,郭女的精神與車子受損,亦可向劉男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