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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闖紅燈撞傷人逃逸 法官認「情可憫恕」輕判免坐牢

軍官闖紅燈撞傷人逃逸,法官審理後,認肇事駕駛「情可憫恕」輕判免坐牢。(示意圖)

軍官闖紅燈撞傷人逃逸,法官審理後,認肇事駕駛「情可憫恕」輕判免坐牢。(示意圖)

2020/06/19 15:5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任職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特戰訓練中心的王姓上尉軍官,今年初開車行經台中市光復路時闖紅燈,撞傷洪姓男子後,逕自離開現場,台中地院審理時,他坦承犯行,法官認為他觸犯1年至7年的肇事逃逸罪,但洪男傷勢不重,雙方又已和解,援用刑法的「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不僅輕判徒刑6月,還給他宣告緩刑2年,免除牢獄之災。

判決書指出,擔任上尉的王男,開車貿然闖紅燈,撞傷洪男之後,他本應停車並進行救護等補救措施,但他卻沒有呼叫救護車,沒有留置現場協助洪男,而是擅自離開現場,不過,警方找到他時,他坦承肇事逃逸。

台中地院審理時,王姓上尉已經賠償洪男,雙方取得和解,法官認為,這名上尉是特戰中心的現役軍人,觸犯的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刑法第185條,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刑責並不輕,但考量到同是肇事逃逸,原因與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相同,例如致人輕傷與重傷、死亡,就大不相同。

法官認為,洪男傷勢不重,雙方已和解,上尉盡力彌過,顯示他尚能悔悟、惡性不重,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徒刑6月,再給他宣告緩刑2年,免除蹲苦窯之災,可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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