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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醫院大火案2護理師無罪 法院公布判決理由

潘姓代理護理長(左一口罩者)及陳姓女護理師(右一口罩者)出庭。(資料照,記者王定傳攝)

潘姓代理護理長(左一口罩者)及陳姓女護理師(右一口罩者)出庭。(資料照,記者王定傳攝)

2020/06/18 13:28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衛福部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前年發生大火,造成15死、14傷慘劇,檢方認為,負責管理及檢查的潘姓代理護理長及陳姓護理師,未排除或禁止,任病患自備超長薄長墊使用1年且未仔細檢查,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但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兩人並無違反法規或注意義務情形,亦無法預見或防止火災發生,被害者死亡與2人行為無因果關係,判無罪。

據了解,本案發生後,台北醫院已與死者家屬與傷害和解;對於判決結果,新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判決後再決定上訴與否。

本案發生於前年8月13日清晨,檢方調查,起火處在醫院7樓的7A23房235床,該床潘姓病患的洪姓友人,花了8萬添購「超長波床墊」,使用時因電線擠壓彎折,致短路引燃床墊、床單等,引發延燒。

負責消防管理、檢查用電的潘、陳2名護理師因此被告,但2人均主張,醫院禁止私人電器僅限於高耗能產品及本院員工。

檢方不認同,因為醫院文件、住民生活公約等白紙黑字禁止:「住房內插座僅供醫療儀器使用,禁止使用自備電器用品」等,目的就是預防火災,無論高或低耗能都有危險。

檢方認為,負責用電安全檢查的陳女未定期檢查有無私人電器,或電線有無破損、綑綁、碾壓、破損、老舊等,防火管理人潘女亦未指示排除或禁止,疏於落實覆核檢查結果,兩人未依規定排除危險因子,有過失。

合議庭認為,護理之家附設於台北醫院建築物內,消防業務均由醫院勞安室或總務室負責,護理之家的整體資源並無可承擔消防業務的科室或人員,其防火規劃並非由不具消防安檢專業知識與技能的潘女獨立完成,而是由台北醫院為整體規劃。

另外,在火災發生前,由於超長波床墊非高耗能電器,並非用電安全檢查項目,雖然生活規約有「住房內插座僅供醫療儀器使用,禁止使用自備電器用品」字句,但許多護理師、照服員都認為限制範圍是「高功率電器」,床墊並未禁用,亦有家屬自行帶入案例,且該文字亦可推認為「插座可供醫療儀器使用」。

合議庭並認為,依消防人員指出,床墊電線之所以短路,可能是電線垂在地板或床側,因踢到、踩踏或碾壓等原因而造成內部銅線斷裂,但由於外面包著塑膠,難以從肉眼判斷,2人無法預見或防止火災發生。

最後,本案火災導致嚴重死亡結果,主因在於住房隔間只隔到天花板,天花板與樓地板之間有空間,火災時並無火災自動警報設備切斷中央空調,造成濃煙加速擴散,發煙量大於排煙量,濃煙飄到非起火房所致,2人行為與被害者死亡因果間,是否有常態關連性?有無因果關係超越情形,恐有疑義。

合議庭認為,15人因本件火災而死亡,固屬遺憾,但檢方所提事證,不足以證明2人有違反法規及注意義務,2人亦無檢方所指保證人地位,縱使有,火災發生也非2人可以預見、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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