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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師「口交未射精」非危險性行為 高院改判無罪

高等法院法官認定無射精的口交實際傳染愛滋病的風險為0,尚非「危險性行為」,今逆轉改判馮男無罪;仍可上訴。(資料照)

高等法院法官認定無射精的口交實際傳染愛滋病的風險為0,尚非「危險性行為」,今逆轉改判馮男無罪;仍可上訴。(資料照)

2020/06/09 13:1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馮姓前國小老師被控隱瞞其罹患愛滋病,對吳姓男子肛交及互為口交等親密「危險性行為」,一審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減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未遂罪」判馮男1年5月,高等法院認為所謂肛交行為僅有吳男單一指述,而2人雖曾口交卻未射精,依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等2項文件認定,無射精的口交實際傳染愛滋病的風險為0,並無感染愛滋病的風險,尚非「危險性行為」,今逆轉改判馮男無罪;仍可上訴。

高院判決認為,依據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7年前出版的文件、2年前荷蘭舉行世界愛滋大會愛滋病毒學者發表的文件,均已認定「測不到病毒即不具傳染力」,另依據馮男在台大醫院門門診紀錄,及證人莊姓中醫師證述服用三恩美藥物後2週病毒量就會明顯下降,服用1個月病毒量就可能測不到的情形,認為馮和吳口交期的病毒量因而下降到測不到,並非不可能,因此認定馮和吳的口交性行為,在醫學評估上尚不具有造成感染愛茲病的風險,並非「危險性行為」。

吳男提告指控,馮男明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即HIV)而罹患愛滋病,竟隱瞞真相,於2017年5月22日至24日,在馮的住處,數度與他互為口交,並對他進行肛交行為 。

吳男事後經愛滋病篩檢,呈陰性反應,雖未罹患愛滋病,但馮男隱瞞其病情而與他進行危險性行為,已觸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未遂罪。

一審依刑法第59條給予減刑,判馮男1年5月徒刑,馮男不服,主張無罪,上訴高院,高院認定,並無感染愛病的風險,尚非「危險性行為」,今改判馮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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