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手騎機車被罰1萬2000元、又吊扣牌照
2020/05/26 14:03
〔記者張協昇/南投報導〕南投縣陳姓男子今年3月間在南投市彰南路單手騎機車,遭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車開罰1萬2000元,事後向監理站申訴,竟又被吊扣牌照3個月,縣議員陳翰立今在議會質詢時表示,陳男當時因身體不舒服,將左手插外套口袋,雖單手騎機車但平穩行進,並無蛇行等危險行為,警方僅根據拍照檢舉即認為陳男危險駕車,未免太過主觀,且在防疫期間,百業困頓下,一口氣對收入不高的陳男開罰1萬2000元,簡直是搶錢!
陳翰立強調,駕駛人闖紅燈或超速等嚴重交通違規,也不過罰數千元,但陳男僅單手騎機車即被罰1萬2000元,實在不符比例原則,去年12月北部也有郭姓男子單手騎機車27秒,遭處罰鍰並吊扣牌照,郭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士林地院認為,該條文立法目的是在處罰「飆車危險駕駛行為」,郭男左手插口袋、右手騎車,過程並未影響他人通行,不構成「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判決撤銷罰單,因此,希望警方未來要開出類似罰單時應更加慎重。
南投警方則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若有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可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牌照,該案當事人右手單駕數10秒,且行駛中擺頭左右觀看未注意車前狀況,由於道路路況多變,極易因失去平衡而使機車傾倒或歪斜,波及旁車或後車,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才依法開罰。
南投縣警察局交通隊長陳志鵬表示,該案是民眾拍照檢舉,因事證明確,所以依法開罰,因當事人事後申訴,監理站認為依法還要吊扣牌照3個月,警方才根據監理站函文補開吊扣牌照通知單,但當事人若仍有疑義,可再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