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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NCC委員推薦姊夫當NCC駕駛挨罰百萬 興訟抗罰獲勝訴

前NCC委員劉孔中因推薦姊夫到NCC擔任駕駛藉由人力外包公司僱用,再以派遣人員方式至NCC任職,遭監察院裁罰100萬元,劉不服興訟抗罰;北高行認為原處分不合法,判決撤銷。(資料照)

前NCC委員劉孔中因推薦姊夫到NCC擔任駕駛藉由人力外包公司僱用,再以派遣人員方式至NCC任職,遭監察院裁罰100萬元,劉不服興訟抗罰;北高行認為原處分不合法,判決撤銷。(資料照)

2020/05/12 12:4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教授劉孔中2006年擔任台灣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時,因推薦姊夫到NCC擔任駕駛,藉由人力外包公司僱用,再以派遣人員方式至NCC任職,遭監察院裁罰100萬元;劉不滿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據釋憲結果認為原處分不合法,判決撤銷,可上訴。

判決指,行政院移請監察院調查劉孔中,事後認定劉為假借職務上機會推薦姊夫,使姊夫獲取「非財產上利益」,處以罰鍰100萬元。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合議庭審理時認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有牴觸憲法疑義,裁定停止審理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法條規定「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之罰鍰」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財產權,去年12月13日作出786號解釋宣告違憲。合議庭此後繼續審理案件。

合議庭認為,行政院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二部分將劉孔中移送監察院。就「公務員服務法」部分,監察院2009年11月7日已函覆「情節單純,並無其他違失...喪失NCC委員職務,且停職期間全無薪俸,處分已屬嚴重,不再論處。」

而函內所指「不再論處」僅指內部秩序維護目的「不送懲戒」,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立法目的、淵源有異,故監察院的函不具有行政秩序罰性質。

至於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遭移送監察員、屬「懲戒罰」,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義務而受罰、則屬「行政罰」,二者性質不同。

合議庭最終認定,本件既然已經牴觸釋字第786號,自不應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故判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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