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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遭否准 興訟勝訴

劉姓受刑人申請假釋遭法務部否准,提行政訴訟;北高行認為,假釋審查委員會的報告表,有事實錯誤及資訊不完整情形,故判劉姓受刑人勝訴,法務部應另為適法決定。。(記者叢昌瑾攝)

劉姓受刑人申請假釋遭法務部否准,提行政訴訟;北高行認為,假釋審查委員會的報告表,有事實錯誤及資訊不完整情形,故判劉姓受刑人勝訴,法務部應另為適法決定。。(記者叢昌瑾攝)

2020/03/26 20:3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劉姓受刑人申請假釋遭法務部否准,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高雄監獄提供給受刑人假釋審查委員會的報告表,有事實錯誤及資訊不完整情形,故今判劉姓受刑人勝訴,法務部應另為適法決定,全案仍可上訴。

北高行:全法務部應另為適法決定

案源於,雄監於2017年12月提報劉姓受刑人假釋,但雄監的受刑人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並未通過,並報請法務部審核;法務部認為,劉姓受刑人犯行危害社會治安,造成被害人身心受有難以抹滅的創傷,應審慎評估劉姓受刑人的悛悔情形,有繼續教誨的必要,故做出不予假釋的處分。

劉姓受刑人不服,訴願被駁後,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今公布新聞稿指出,依釋字第681號、第691號解釋及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受刑人不服法務部所為不予假釋決定時,有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

合議庭認為,法務部審查假釋案時,應以正確且充分的事實基礎為依據,但雄監提供給受刑人假釋審查委員會的假釋報告表,有事實錯誤及資訊不完整的情形,假釋審查委員會據此審議不通過劉姓受刑人的假釋案,並經法務部認可作成原處分,應屬違法。

合議庭也說,依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回復雄監意見調查表可知,劉姓受刑人並沒有如同假釋報告表「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意見」欄所記載「鄰里觀感不佳」、「有再犯之虞」等內容。

另依雄監提供有關劉姓受刑人的接見明細表及各項接見紀錄,劉姓受刑人2012年至2017年間,每年至少有6次與雙親接見紀錄,家人互動尚屬頻繁,但釋報告表「釋放前覆查表」欄有關「父、母每年接見1次」的記載,與事實不符。

此外,劉姓受刑人2017年7月17日至10月30日參加雄監附設技能訓練中心丙級喪禮服務班,2017年11月8日參加「106年度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並領有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足以呈現其教化成果,以及假釋出獄後,能有一技之長;而技術營生是有利於假釋審議的事項,但假釋報告表「在監執行情形簡述」欄並未提供這些資訊。

故合議庭今判劉姓受刑人勝訴,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要求法務部就劉姓受刑人的假釋申請案,應依此判決的法律見解,另為適法決定(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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