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公司違法解僱 懷孕媒體人提告勝訴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媒體人華舜嘉原任職香港泰德陽光集團在台關係企業台灣陽光雲公司,但她指控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契約,還質疑她到職不久即懷孕,目的為何;華不服,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且應按月給付薪資直到復職日止。台北地院審結,同意華的請求,如數判准,可上訴。
華舜嘉長期待在TVBS,去年8月8日改到台灣陽光雲任職,擔任媒體部記者及主持人,約定月薪為7萬3千元。
但華舜嘉主張,台灣陽光雲今年1月9日向她表明雙方勞動契約將於同月19日終止,華雖多次向公司表示因目前正在懷孕中,臨時要找其他工作有困難,且除了原本記者、主播專業外,也可勝任行銷、業務等工作,不過仍被公司以無適當位置可供安置等理由拒絕,另還質疑華到職第2個月就懷孕,是否想利用公司享有法律上保障。
華舜嘉認為,同部門尚有未懷孕同事被安排到行銷部門,且公司也在人力網站上刊登招募廣告,尚有「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社群行銷」、「商家推廣業務人員」、「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企劃行銷」等職缺,顯然並無業務性質變更、減少勞工必要等情形,可見公司已構成懷孕歧視。
華舜嘉也說,雙方經相關單位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失敗,公司卻堅持不恢復兩造僱傭關係,她才不得已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且應按月給付薪資直到復職日止。
台灣陽光雲委託律師辯稱,華舜嘉負責播報並主持的節目對於公司推廣相關業務並無顯著效果,公司才決定停止該電視節目,故必須裁撤電視節目製作人員,且華交回公司門禁卡等財產後,公司後來也已給付相關費用,代表雙方協議已履行完畢,故華主張雙方勞動契約存在,顯屬無稽。
律師也說,華舜嘉今年8月已到三立新聞台擔任氣象主播,顯然認同與台灣陽光雲的勞動契約早已終止,華請求按月給付薪資直到復職日止並無理由。
法官審理後認定,台灣陽光雲以業務緊縮為由終止與華舜嘉間的僱傭契約,並不合法,且華被公司違法解雇前,主觀上並不想去職,客觀上也可繼續提供勞務,因此同意華的請求,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且應按月給付薪資直到復職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