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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獄高志鵬提再審被駁 抗告又失敗確定

前立法委員高志鵬因關說台中太平公有土地租售案,涉收賄被判刑4年半確定,高提出抗告,最高法院今認定聲請無理由,駁回抗告,全案確定,高志鵬翻案失敗。(資料照)

前立法委員高志鵬因關說台中太平公有土地租售案,涉收賄被判刑4年半確定,高提出抗告,最高法院今認定聲請無理由,駁回抗告,全案確定,高志鵬翻案失敗。(資料照)

2019/08/15 13:1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立法委員高志鵬因關說台中太平公有土地租售案,涉收賄被判刑4年半確定,今年1月入監,他不服定讞判決,以有新事實、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停止執行刑期,但今年5月台中高分院認定這些新事證在原審已詳述,並非新的,因此駁回所請;高提出抗告,最高法院今認定聲請無理由,駁回抗告,全案確定,高志鵬翻案失敗。

高志鵬與助理姚昇志(已改名姚糧鈿,判刑1年4月定讞),被控於2007年向業者收賄,運用立委職權與影響力,向國有財產局關說台中太平的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的租售決定權,去年底被判刑4年6月定讞,今年1月10日高志鵬入監前,發聲明稱會坦然面對,但強調「助理索賄,老闆坐牢」,但不能接受判決結果,將提再審與非常上訴洗清罪名。

高志鵬委由律師提起再審,主張高從未針對此案向時任國產副局長蘇維成關說,有證人可證,原審卻只採信污點證人姚昇志不符事實的說詞;國產局也未獨厚東豐閣公司,承租土地沒違法,也與他無關,他未干預施壓國產局;至於價購土地階段,高雖有出席2次協調會,但沒有結論,未刑成圖利結果,他也沒收取任何報酬,他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不符事實,聲請再審。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高志鵬的主張與事證,都是在判決確定前就已存在或成立的事實,證據也有調查、提示、辯論,他卻仍爭執原審不採信的證據,並非新事實或新證據,駁回再審聲請。

高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主張姚昇志不利於高志鵬的陳述,欠缺補強證據,且姚志昇在本案欲承租國有地,與國財局接洽之初,是立委李鎮楠的辦公室主仼,蘇維成也誤認姚是李的人;姚未將收到的賄款200萬元即時交給高,而是拿50萬給林姓助理,說是「南投阿德」捐的政治獻金,本案業者中並沒有綽號「阿德」的人,高根本不知這50萬與此案有關,法院卻不採信也無交代理由。

最高法院今認定,依據原本的確定判決,姚從2006年7月起受聘為高志鵬的國會助理,東豐閣是在同年12月13 日由共同投資人羅朝永出面,向姚請託由高向國產局關說,之後高志鵬親自出面,在他的國會辦公室請託時任國產局副局長蘇維成,之後又多次針對價購案,召集國產正副局長與官員,和東豐閣公司代表至立院會議室協調讓售。

因此,蘇維成應沒有誤認關說請託者是李鎮楠、不是高志鵬的餘地,蘇維成的證言顯不影響判決結果,也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的事實。

至於「南投阿德」是否使高志鵬未能連接50萬與東豐閣的關係,最高法院認為,依原判決已依卷內證據資料,詳予指駁及說明 ,此部分顯然是法院已有取捨、並已說明理由的事證,並非新事證。

因此,最高院認定,高志鵬聲請再審所主張的證據,是已經過確定判決的取捨並敘明理由,或是不影響判決結果的枝節,顯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確認的事實,聲請理由不符再審要件,因此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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