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輿掩埋場案居民勝訴確定!苗栗縣府應命令停止開發
坤輿申請在苗栗造橋開發掩埋場,引發鄉親反彈,埋鍋造飯抗議。(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坤輿科技公司2001年間申請設置掩埋場開發,獲苗栗縣政府許可,但未實施環坪,引起爭議,苗栗當地居民訴請法院判決苗栗縣政府命坤輿公司停止開發,台中高等行政院判決坤輿公司敗訴;坤輿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中高行判決無誤,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坤輿公司於2001年間申請一般事業廢棄物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設置許可,經苗栗縣政府於2002年間許可,同意設置,但因開發行為位於山坡地,且整體開發面積合計已逾2公頃,依法應進行環評。
但是,坤輿公司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未實施環評,也未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苗栗縣政府審查,苗栗縣政府未依相關規定命坤輿公司實施環評,即同意其設置文件(含變更)申請及核備興辦事業計畫書,並於2020年12月同意坤輿公司試運轉計畫申請。
苗栗當地居民不滿,2021年3月以公民告知書敘明本件開發面積逾2公頃,依規定應實施環評為由,請求苗栗縣政府命開發單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送審查,未完成審查前,不得試運轉及實施後續開發行為,不過,苗栗縣政府未依法執行。
當地居民因此以苗栗縣政府怠於執行職務行為由,訴請法院判決苗栗縣政府應作成命坤輿公司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的行政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坤輿公司敗訴、居民勝訴,即苗栗縣政府應作成命坤輿公司停止開發行為的行政處分。坤輿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被上訴人當地居民均居住在龍昇村,距離掩埋場開發場址僅1.53公里,屬於環評法第23條第8項規定的「受害人民」,有權提起本件公民告知訴訟,而開發地位於山坡地,且依環評認定標準第28條所規定其面積在2公頃以上,應該辦理環評,但苗栗縣政府未依法執行要求坤輿公司進行環坪,因此當地居民主張有理由,判決坤輿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