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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跳槽、圖利明基上億元 法官判違競業禁止約定

台南地院法官判跳槽他家公司的盧姓男子違反競業禁止約定、須賠96萬多元給前東家。(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台南地院法官判跳槽他家公司的盧姓男子違反競業禁止約定、須賠96萬多元給前東家。(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2019/08/01 23:55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偏光板製造大廠控訴公司前盧姓幹部違反聘僱契約保密規定,將公司「T專案」資料洩漏給其跳槽的明基公司,使明基省下上億元研發經費;盧跳槽後取得年薪235萬元的高薪工作,要向盧求償840萬元。檢方以違反營業秘密法起訴盧某;台南地院法官認定盧離職後即跳槽、違反聘僱契約競業禁止1年的約定,判盧要賠1年薪水的違約金96萬多元給前東家。此案還可上訴。

偏光板廠指出,盧姓男子於2014年9月中旬離職時,曾任該公司主管偏光板製造部門主任及整合技術部課長,2014年起參與該公司很重要的改造專案(稱T專案),公司與盧男簽有聘僱契約與保密誓約書,為維護公司營業秘密,限制盧從事涉及該公司機密的職務,要求競業禁止1年。

偏光板廠說,T專案是公司花5億多日圓取得、研發改良的新製程技術,未對外公開,是公司營業秘密。2014年7月間,盧男把公司T專案資料下載到個人電子信箱,接著把T專案檔案洩漏給明基公司,換取跳槽明基更好職務的機會,後來,盧男取得明基235萬元高年薪的工作。因為盧違反聘約保密義務、競業禁止條款,圖利明基公司,要向盧求償至少840萬元的損害。

盧男反駁指前東家競業禁止、保密條款無效,他未洩漏前東家的營業秘密,涉轉寄的郵件檔案內容非與T專案有關,縱然他到明基工作,但明基與前東家的製造設備、技術流程,並非一致,非可流用,且明基產線未用UV化製程,他未洩漏前東家營業秘密,其後相關資料均被檢方查扣,無再洩漏可能,前東家並未受有損害。

台南地院法官查指,原告公司與盧雙方訂立的聘約競業禁止條款未違反民法規定,是有效約定,原告公司有法律利益保護的必要性;盧男之前在原告公司擔任相當重要的職務,聘約要求競業禁止的期間是1年,尚屬合理。

法官認為,盧男從原告公司離職後,即到明基公司做偏光板專案研發,可認定已違反聘約內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前東家要求盧賠償1年薪資計算的違約金,是合理的。但原告公司未舉證證明盧把T專案郵件檔案轉寄給他人,難認盧違反保密條款,也無法證明原告公司營業秘密受侵害,求償其他懲罰性違約金與侵權賠償金均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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