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春臺控舊愛李珍妮吞股權 索賠1300萬結果出爐
2019/07/31 17:0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貴婦李珍妮(現名李晨頤)遭前男友吳春臺指控斯私刻他的印章,將他名下的服飾公司股權移轉到自己名下,提告索賠償股票價值及精神慰撫金共1300萬元。台北地院歷經2年時間審理,今駁回吳春臺請求,可上訴。
國喬石化前董事長吳春臺2005年間曾與李珍妮交往,兩分手後,吳春臺控告李珍妮2008年偽造文書,擅自將他名下的服飾公司格麗茲(更名為法婕緹)價值1000萬元股權移轉到自己名下,且公司改選董監事會、改名、改章程、變更營業項目,他都完全不知情;但李女辯稱是談好的分手費,否認犯案。
刑事一審拒絕採信李珍妮辯詞,依4次偽造文書罪併判李珍妮1年2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42萬元;二審酌減改判1年1月徒刑,可易科罰金39萬元,犯罪所得100萬股股權須沒收,可上訴。
附帶民事求償部分,吳春臺主張李珍妮應賠償股票價值1000萬元與精神慰撫金300萬元。
李珍妮委託律師辯稱,根據吳男財產所得清單可知,吳男2009年已沒有格麗茲股票,卻在2015年才提告,已逾時效,且格麗茲仍存續中,被告可以返還股票,但本案歷經多年,吳男今年6月突然將精神慰撫金由原本95萬於原提告到300萬元,顯然不合理。
吳春臺委任律師反駁,吳春臺原先不知道股票遭李珍妮移轉,且吳男發現後1個月就提告,此外,本案求償金額原先就是1300萬元,否認突然提高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