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肚子被搞大悍妹爆打薄情郎 法官:情堪憫恕判免罰

2019/06/09 08:5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女子於今年4月,在大街上爆打紀姓男子,路人嚇得報警,員警抵達時,紀男已被打得右臉紅腫,但他不願提告,警方卻認為陳女當街爆打男人,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加暴行於人」,將陳女移送台中地院裁罰,陳女卻說,兩人是情侶,紀男搞大她的肚子,不想負責提分手,還指她肚子的孩子是「雜種」,她才會失控怒打紀男,審理的女法官認為,陳女感情被辜負,情緒激動而失慮,情堪憫恕,免除處罰。

裁定書指出,今年4月26日深夜9時許,中市警局一分局員警接獲情侶吵架的報案,馳抵現場時,見陳女情緒仍激動,被打得右臉紅腫的紀男,顯得很無辜,警方安撫陳女情緒,控制住場面後,紀男拒絕驗傷提出傷害罪告訴,警方卻認為陳女怒打男友的行為,雖是情侶之間的糾紛,但陳女在大街上打男人,已經影響公眾秩序,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條「加暴行於人」,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將陳女函送台中地院裁罰。

陳女於警方偵訊時,承認情緒激動而徒手怒打紀男,但她解釋說,她與紀男原是男女朋友,紀男搞大她的肚子,卻在案發時提分手,紀男不負責任,還指她肚子裡面的孩子是「雜種」,她一時生氣才動手毆打紀男,紀男也於警訊中承認,他與陳女案發時談判分手,被情緒激動的陳女打傷。

審理此案的女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規定「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紀男傷勢不重,也不提告訴,陳女是因情感被紀男嚴重的辜負,才會情緒激動而動手,符合情堪憫恕,裁定免罰,警方如不服,可以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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