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聯電宣家二代婚變濫訴 律師獲不懲戒確定
首次上稿 2019 4/8 16:54
更新時間 2023 8/2 18:28(鄧為元確定獲不懲戒)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之子宣昶有,6年前與妻子王敏鬧婚變,纏訟多起官司,高院日前判准離婚,但王敏認為宣家律師濫訴,告了40多件官司,連律師的妻子也有控告王家人;王家向台北律師公會申訴2律師鄧為元、鄭勵堅重複提告、亂告,涉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北律調查後,決議將情節較嚴重的律師鄧為元移付懲戒,情節較輕的律師鄭勵堅則予以告誡。
案經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後,2022年11月4日決議鄧為元「不予懲戒」;北律提請覆議,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2023年7月18日駁回請求,鄧確定獲不懲戒。
北律公會調查指出,律師鄧為元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情節不輕,且在公會處理這件申訴案件期間,仍允許、協助妻子對王敏家人提起顯無理由的告發,故意損害王敏權益、持續擴大爭端,甚至將公會處理申訴案的資料,用來打擊、損害王敏利益,因此依律師法規定,移付懲戒。
北律決議指出,鄧為元2013年接受宣昶有委任,控告王敏偷宣昶有的身分證,去向醫院調病歷;檢方偵結不起訴後,鄧為元又幫宣昶有控告王敏的母親偷身分證,檢方仍不起訴,且檢察官認為宣昶有於前案只告王敏,完全沒提到王母,直到王敏不起訴後才控告王母,對於相同事實卻先後提告不同人,「動機可疑」。
北律調查後認為,鄧為元明知王敏的母親與竊盜案完全無關,卻故意在沒有新事證、法律上也顯然不會勝訴的情況下,仍幫宣昶有控告王母竊盜,認定鄧已違律師法第36條「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
北律認定,鄧為元又基於「自身不當心態」協助、允許妻子對王母重複提告偽造文書罪、控告王敏「法律上顯然不能成立」的瀆職罪,不符律師職業尊嚴,觸犯律師倫理規範的「故意詆毀對造」規定。
另一位律師鄭勵堅,接受宣明智的彭姓司機委任,控告王敏的姊姊王萱在文宣使用彭的照片,涉侵害著作權,但彭男告訴檢察官:「我之前與王萱有訴訟糾紛,王萱選立委、市議員都是用這張照片,我就把這張照片買起來,不讓她使用」,檢方認定王萱不是故意使用彭的版權照,因此不起訴。
北律調查後認為,彭姓司機購買照片版權的目的,是要妨害王萱的參選權利,鄭勵堅明知彭提告目的是惡意損害王萱選舉,卻仍受彭委任提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明知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之目的,僅在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的規定;因鄭的情節較輕,因此北律決議只予告誡,不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