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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主管私下交易 改判證券公司不必連帶賠

高等法院認定,兩女客戶是和陳女私下進行場外交易行為,並非執行職務,和日盛證券無關,改判陳女個人須賠償兩女客戶各750、570萬元;可上訴。(示意圖)

高等法院認定,兩女客戶是和陳女私下進行場外交易行為,並非執行職務,和日盛證券無關,改判陳女個人須賠償兩女客戶各750、570萬元;可上訴。(示意圖)

2018/09/19 17:1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日盛證券陳姓女業務副理,被控前年謊稱日盛證券代理銷售中華電信可轉換公司債,具無風險、獲利穩定等優點詐騙,一審判日盛證券須和陳女連帶賠償兩被害女客戶各750、570萬元,日盛證券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定,兩女客戶是和陳女私下進行場外交易行為,並非執行職務,和日盛證券無關,改判陳女個人須賠償兩女客戶各750、570萬元;可上訴。

陳姓、王姓女子指控,日盛證券宜蘭分公司陳姓業務副理,佯稱日盛證券代理中華電信可轉換公司債(簡稱中華電可轉債)已10多年,因她個人業務績效好,獲公司分配該債券銷售額度,可集資透過大戶名義下單購買該中華電可轉債,再利用「槓桿操作」、「套利」等方式投資獲利,無風險,保證3個月可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5,兩人誤信陳女謊話,自2013年10月起到2015年8月,分別被騙750萬、570萬元,要求日盛證券和陳女應連帶賠償其損失。

一審認定陳女是以擔任日盛證券業務副理職務施用詐術,且偽刻該公司印章,持以盜用而交付給原告兩人銷售憑證,和執行職務有關,判日盛證券應和陳女連帶賠償兩被害人各750萬、570萬元。陳女未上訴,但日盛不滿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認定,依證券業相關規定,業務人員不得代客保管有價證券或款項,兩被害人竟在陳女要求下,將款項匯入陳女私人帳戶以購買中華電可轉債,足以認定兩被害人明知這是日盛證券禁止的場外交易行為,並非陳女執行職務的行為,和日盛無關,改判陳女個人須賠償兩女客戶各750、5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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