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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性侵女學生 客運公司辯「無從防範」判連帶賠償

法官認為,司機黃男利用執行職務的時間犯案,客運公司應負責連帶賠償責任,判決黃男與客運公司應連帶賠償109萬餘元,可再上訴。(示意圖)

法官認為,司機黃男利用執行職務的時間犯案,客運公司應負責連帶賠償責任,判決黃男與客運公司應連帶賠償109萬餘元,可再上訴。(示意圖)

2018/09/04 14:4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擔任客運公車司機的男子黃哲雄,趁車內僅有智能障礙的女高中生小芳一人,他先播放色情影片,再性侵害小芳得逞,小芳及其父母控告黃男與客運公司,索賠703萬餘元的損害賠償,黃男「擺爛」宣稱無錢可賠,客運公司則辯稱,黃男「一時性之犯罪行為,無從防範」,客運公司已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不過,法官認為,黃男利用執行職務的時間犯案,客運公司應負責連帶賠償責任,判決黃男與客運公司應連帶賠償109萬餘元,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哲雄是客運公司的大客車(俗稱公車)司機,往返於台中火車站與某所高中,在2016年12月21日駕駛客車於學校附近休息,預計30分鐘後發車,就讀該校的高中女學生小芳(化名),誤認公車即將啟程,遂進入公車內,黃男見車內僅小芳1人,先播放手機內的色情影片,詢問小芳是否看過,又問小芳是否有性經驗,見小芳是智力障礙學生,遂關閉車門,將小芳性侵害得逞。

刑事部分,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黃男徒刑7月6月,目前二審中,小芳及其父母親對黃男與客運公司,提出703萬餘元的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3萬餘元,以及精神慰撫金700萬元,共計703萬餘元,黃男宣稱已被開除,目前無工作亦無收入,無力賠償,客運公司則答辯說,黃男是在休息時犯罪,是私人行為,與執行職務無關,客運公司無從監督防範這種「一時性」的犯罪行為,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黃男利用等候發車的休息時間犯罪,又是在公車內,足以認定與執行職務有關,客運公司辯詞不足採納,判決黃男與客運公司應連帶賠償小芳及父母共109萬餘元,客運公司上訴二審,辯稱2013年聘僱黃男當司機時,曾檢核黃男素行,確認沒有犯罪紀錄才聘用,且每天為黃男酒測,已善盡監督記錄,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客運公司上訴辯詞,只能證明聘僱黃男時,有善盡選任之責,酒測則與黃男犯行的監督無關,駁回上訴,可再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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