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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保存初訪證據 鍥而不捨補強奏功

警員陳廷維重回現場補強證據,獲法官採信。(記者林嘉東攝)

警員陳廷維重回現場補強證據,獲法官採信。(記者林嘉東攝)

2024/06/16 05:3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田姓竊賊攀爬公寓頂樓鐵皮屋頂入屋行竊,檢警苦無田男在屋內留下的指紋,幸經警方重返現場重建行竊路徑及狀態,補強證據後說服法官判處田男有罪。對此,文尹國際法律事務所長薛智友律師指出,派出所員警往往於刑案發生後最早趕抵現場,其現場所見所聞都是重要證詞,員警若能充分理解案發經過並適時補強證據,說服法官產生有罪心證,對於提升檢警起訴定罪率將大有助益。

曾任檢察官廿三年的薛智友表示,刑事訴訟法明定,檢察官對被告的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實務上,刑案發生後第一個趕到犯罪現場的往往是派出所警員,之後才是刑事偵查佐與鑑識人員,現場採集的證據是否足以定罪,有賴檢察官指揮調度隨時補強。

證據須透過法院審理後認定,法院為了發現真實,經由檢察官、被告的辯護律師交叉詰問證人及勘驗證據,逐一檢視哪些證據可採或不可採,據以判斷被告有沒有罪。

第一個到場蒐證的派出所警員,往往被列為重要證人,常被法院傳喚到庭作證,第一線員警除了要會採證、懂得保全證據,使採得的證據足以讓被告俯首認罪外,還要懂得向法院說明「當下看到什麼」,常是法官定罪的重要證詞。

薛智友表示,本案起訴時只掌握田男走出失主公寓一樓大門的影像,缺乏他入屋行竊的證據,現場也查無可疑指紋,失竊的兩百枚硬幣贓款也未起獲,田男矢口否認到底,種種因素皆對控方不利,還好承辦警員陳廷維對案情記憶猶新,且保存當初查訪鄰居、勘查現場等證據,還積極重返現場重建行竊路徑,鍥而不捨補強相關證據,才讓法院形成有罪心證,薛智友認為這相當不容易。

此外,警政署雖然每日皆會剪報分析法院判決的理由,做成教範案例,檢討強化警員的蒐證能力,但對於警員到法庭作證的實務訓練,目前尚付之闕如,法界人士建議,警大、警專教育階段也應傳授法庭作證實務與演練,讓員警懂得如何於法庭應對、準備資料、補強證據,以提高定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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