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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興航空難 荊元武等2人二審仍判無罪

    4年前,澎湖復興航空空難49人死亡案,前空軍馬公基地高勤官荊元武等2人二審仍判無罪。(資料照)

    4年前,澎湖復興航空空難49人死亡案,前空軍馬公基地高勤官荊元武等2人二審仍判無罪。(資料照)

    2018/08/07 10:19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4年前,澎湖復興航空空難49人死亡案,前空軍馬公基地高勤官荊元武、馬公塔台管制員李佳峯,被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高雄高分院上午審結宣判,認定罪證不足,維持無罪判決,可上訴。

    檢方指出,2014年7月23日復興GE222班機自高雄國際機場起飛,正副駕駛李義良、江冠興連同機組員乘客58人,飛往馬公機場。被告荊元武時任空軍馬公基地高勤官,決定馬公機場跑道使用方向,李佳峯則是民航局馬公機場塔台管制員,負責提供在空航機氣象資料及頒發飛機起降許可。

    由於當時天候不佳,興航駕駛提出希望由非精確進場系統20跑道,改為配置有儀器降落系統(ILS,有距離、方向及下滑角導引)的02跑道降落,但荊元武遲未同意;李佳峯也未將19時01分至06分關鍵5分鐘,能見度突由1600公尺下降至600公尺,已遠低於20跑道下降標準800公尺的資訊,通知正副駕駛,2人被澎湖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澎湖地院根據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的調查,事故原因為機長在降落時,沒有控制飛機保持最低重飛高度330尺,之後又只顧找跑道,導致飛機下降至離地92尺,而且越來越偏離降落航線,當他想要重飛時,為時已晚。

    正副駕駛未依飛航程序執行進場,才是班機失事主因,荊等二人遲未准予更換跑道降落及未提供驟降氣象資料,與空難無直接因果關係,判決兩人無罪。

    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判決檢方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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