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接見被告遭拒求償 二審逆轉判看守所不用賠
郭姓律師不滿屏東看守所禁止他接見羈押被告,自認權益受侵害,請求國賠75萬多元,屏東地院判決看守所賠償1萬4000元,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為所方是依據檢方指示,沒有違法,今天判決不用賠償並定讞。(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郭姓律師不滿屏東看守所禁止他接見羈押被告,自認權益受侵害,請求國賠75萬多元,屏東地院判決看守所賠償1萬4000元,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為所方是依據檢方指示,沒有違法,今天判決不用賠償並定讞。
郭姓律師指出,103年8月27日以委任辯護人身分,申請接見黃姓羈押被告,被屏東看守所以檢察官不准為由拒絕,他認為看守所於法無據,侵害其接見權利,請求賠償出勤費等損失共75萬1元。
屏東地院認為看守所確有疏失,判決只需賠償執業損失1萬4000元;至於郭另提信用、尊嚴及人格權等非財產上的損害,因提不出證明駁回。
看守所和郭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雄高分院後,合議庭法官調查,看守所是依據檢方指示禁止郭接見羈押被告,沒有違法和過失,改判郭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