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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制度我國獨創 檢提醒:勿任意簽名

本票畫押、簽符號都有效。(記者吳政峰攝)

本票畫押、簽符號都有效。(記者吳政峰攝)

2018/05/02 11:3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本票」制度為我國獨創,常淪為不當催討或詐騙工具,立法院上個月本欲限縮本票類型,但被金管會擋下,續留財政委員會,本票議題再被外界關注,而究竟甚麼是本票?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怡如2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解釋,持有本票的債權人形同搭上強制執行特快車,民眾切勿任意簽名,以免受到侵害。

柯怡如表示,「本票」因為有票據法的123條的加持,也就是執票人於到期日未獲付款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待法院裁定後,就可以去國稅局查債務人的所得、財產資料,進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省去打官司過程。尤其本票裁定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此採「形式審查」,僅審查本票形式上要件是否具備,也就是持有本票人幾乎已搭上強制執行的特快車了。

柯怡如指出,因本票外觀不如一般支票、匯票容易辨識,民眾往往在不自覺的情況下簽署本票,在實務上多次碰到當事人看到自己簽署的姓名後,才赫然發現早已背負巨額本票債務而不自知,且不論是「玩具本票」或書店即得購買的制式印刷本票,只要一簽名,都將背負票據法上責任。

柯怡如提醒,只要在具備應記載事項的本票正面簽名或蓋章,不論簽在何處,均可認為該簽名者有發票意思,屬有效票據,應負票據責任。

除了勿任意簽自己的名字,也不要亂簽他人名字,就柯怡如曾處理過的案子為例,該名當事人前往當鋪辦理小額借款時,因當鋪業者要求留下同居親友姓名以供查證,他便在票據文件邊緣寫上親友姓名,結果導致該名親友莫名背負的票據責任,面對財產遭強制執行的風險外,自己也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的重罪!

柯怡如呼籲,在他人請求下書寫親友姓名,務必注意該紙是否為本票,避免一時不慎而誤觸刑責。另提醒,收到法院裁定後覺得有疑問,務必到法院的為民服務中心查詢確認,若是真實的法院文件,倘對本票是否遭偽造或變造有疑慮,也請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第1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儘速決定是否向裁定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避免背負遭強制執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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