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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案》死10年才告的免賠? 高院批RCA權利濫用

RCA在訴訟期間反指部分員工早就死亡,家屬超過10年才提告,主張已過抗辯時效,但高等法院認為RCA的主張為權利濫用。圖為今天二審宣判後,員工們在庭外發表感想。(記者簡榮豐攝)

RCA在訴訟期間反指部分員工早就死亡,家屬超過10年才提告,主張已過抗辯時效,但高等法院認為RCA的主張為權利濫用。圖為今天二審宣判後,員工們在庭外發表感想。(記者簡榮豐攝)

2017/10/27 20:55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我國史上最大工殤事件RCA案,RCA員工自救會提告求償27億,RCA公司不僅脫產,訴訟期間更反指部分員工早就死亡,家屬超過10年才提告,主張已過抗辯時效,但高等法院認為,污染證據均掌握在RCA手中,受害員工、家屬舉證困難,而非自願放棄權利,認定RCA的主張為權利濫用。

RCA員工自救會指控,台灣美國無線公司RCA嚴重污染土壤、地下水,造成上千名員工陸續罹癌、生病,並有216人死亡,提告分成為A組死亡勞工、B組確定罹病、C組尚未有外顯疾病者,2004年向RCA及控股公司奇異、Technicolor及湯姆笙求償。

RCA不僅早自1988年就開始脫產,挨告後竟還主張部分員工在起訴前10年就已死亡,家屬卻還提告,早就過了時效抗辯,一審法官也認為有理,這部分判家屬敗訴。

但案件上訴後,高院認為本案員工長期暴露在有機溶液污染,相關證據卻掌握在RCA公司手中,員工欠缺直接證據,難以確認或舉證,要行使訴訟權利,主觀、客觀上都相當困難,「不應被評價為權利上睡眠之人」,RCA公司援用時效抗辯主張無須賠償,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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