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收外商匯款800萬 李朝卿財產來源不明仍判無罪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被控從2011年1月至11月底為止,其家族經營的萬春藥業公司共轉入數十萬元,到李朝卿第一銀行草屯分行帳戶內,而這筆錢是外商公司EEC MARKETING,匯入萬春公司800萬元的一部分,再由該公司轉匯至李朝卿戶頭,李朝卿無法詳實交代,涉入財產來源不明罪,南投地院一審判決無罪,台中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仍舊維持無罪,除了符合速審法第9條規定之外,檢察官不能再上訴。
李朝卿被控承辦風災道路修復等工程與採購案時,向包商收取回扣,南投地院一審判決30年,台中高分院二審於今年6月改判22年,此案併發「案外案」財產來源不明罪,南投地院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
該案檢方起訴理由,是李朝卿從2011年1月至11月底,其家族經營的萬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計轉入數十萬元到李朝卿帳戶內,這些錢多數是外商公司EEC MARKETING匯給萬春公司(該外商公司共匯款至萬春公司800萬元),再由萬春公司轉匯給李朝卿,檢方懷疑是「非合法之收入來源」,且李朝卿對這些錢的匯款原因,無法詳實的交代,僅宣稱是外銷浣腸劑的獲利,檢方卻找不到製造浣腸劑的證據,員工宣稱是「徒手攪拌」,檢方認定李朝卿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此案南投地方法院於今年3月30日判決李朝卿無罪,檢方上訴之後,台中高分院維持無罪,理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可疑財產的「來源」,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來源」是指財產從何處而來,亦即財產是何人交付、自何處取得,與涉案公務員是否另涉有其他罪責並無直接關聯,涉案公務員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範圍,應僅限於說明可疑財產的真實「來源」,而非要求涉案公務員自證取得財產是否合法或違法。
李朝卿已針對財產來源,是來自萬春公司,就「來源」為具體、明確的說明,無從認定李朝卿有何未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的情事,至於檢方指控,外商公司EEC MARKETING匯款800萬元,到萬春公司帳戶內,這些錢並非合法的收入來源,指李朝卿就該等款項沒有完整、充分、詳實的交代,但此部分並非李朝卿需負合理說明的範圍,檢察官認為這些錢不是合法取得,亦應由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而不得命李朝卿自證這些錢的法律關係,避免產生侵害受憲法保障的「不自證己罪權利」,李朝卿縱未對這一部分有合理的說明,亦無從構成財產來源不明罪,據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