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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刀刺酒店女行政險致命 判7年賠150萬

男子李家銘持隨身短刀刺近酒店女行政腹部險害死。高院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民事則須賠償150萬餘元;刑、民事均得上訴。(資料照)

男子李家銘持隨身短刀刺近酒店女行政腹部險害死。高院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民事則須賠償150萬餘元;刑、民事均得上訴。(資料照)

2017/08/03 10:5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曾涉艾美酒店外槍擊案的男子李家銘,日前與友人相約赴酒店消費,嬉鬧地將酒灑至地板造成濕滑,被店內女行政人員出面規勸;豈知他覺得沒面子,持隨身短刀殺向對方左腹,導致胰、脾、肝等臟器受傷。被害人當時一度被台大醫院發出病危通知,幸經搶救撿回一命;兇手雖逃逸但被逮捕歸案。高院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民事則須賠償150萬餘元醫藥費與精神賠償;刑、民事均得上訴。

目前在押的李,遭法院認定涉犯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之虞,均符合法定羈押事由,裁定繼續收押。

原審判決提到,24歲李男去年2月5日凌晨和朋友到浪漫會館酒店飲酒作樂,過程中將酒水灑落在地板上,服務人員擔心地板濕滑造成摔傷而向店方反應,後由負責維護安全的女行政人員出面制止。李自覺在友人面前顏面盡失,先反嗆「干妳屁事!」後趁對方無防備時,持預藏短刀捅進對方左腹。被害人當下嚴重失血、送醫急救,加害人則被友人帶離、展開逃亡,躲藏近半年歸案法辦。

李在法院開庭時雖承認刺傷被害人,但以酒醉為藉口開脫,甚至瞎編「傷人的刀如何出現,我也不清楚」、「不知左腹有胰、脾、肝等重要器官」等理由,全盤否認殺人意圖,意圖使法官依傷害或重傷害罪論處。但合議庭根據被告受檢方偵訊時供詞,早已知情「腹部有多處重要器官,若被刀刺可能會死」,以及在場證人指出,「李男精準撿起刀,朝被害人方向而去」,認為其未醉到精神耗弱,依法判7年刑期。

不過李以「未用慣用手攻擊」、「與被害人前無嫌隙,只是意氣用事傷人」等理由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認定均屬卸責之詞,維持一審見解,駁回上訴。

民事方面,被告被求償醫療費、工作損失與精神賠償共190萬7836元;民庭法官扣除他已支付的10萬元,並審酌兩造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等條件後,判賠150萬7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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