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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床抵律師費 律師邵勇維被懲處申誡

曾任屏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邵勇維,遭卓姓女子指控「要求發生關係抵律師費」,高雄地檢署認為邵勇維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將他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律懲會今年1月決議,將邵勇維處以申誡處分。(資料照,記者黃建華翻攝)

曾任屏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邵勇維,遭卓姓女子指控「要求發生關係抵律師費」,高雄地檢署認為邵勇維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將他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律懲會今年1月決議,將邵勇維處以申誡處分。(資料照,記者黃建華翻攝)

2017/07/18 18: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邵勇維,前年替卓姓女子打官司,卓女沒錢付律師費,邵竟與卓女約定上床陪睡抵償,事後2人翻臉,邵男向妻子坦承與卓女上床,邵妻控告卓女相姦罪,卓女被判刑1年;高雄地檢署認為邵勇維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將他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律懲會今年1月決議,將邵勇維處以申誡處分。

決議書指出,已婚的邵勇維於104年2月16日接受卓女委任,處理她和男友在台中地檢署偵辦中的兒少性交易案件,邵竟與卓女談妥上床抵律師費,在台中、高雄、台北發生8次性行為,還要求卓女介紹應召女讓他嫖。

邵還傳LINE給卓女說:「你的福利就是跟我相處咩」、「你都滿足我邪惡的慾望」、「你要我幫你寫答辯狀,順便晚上陪我睡嗎」、「我花錢在你身上耶」、「我不是有包養你」。

律懲會審理時,邵勇維承認這些事,但答辯說卓女的兒少性交易案是在台中市,而他並非台中律師公會的登錄會員,因此只收卓女1萬元的法律諮詢費,但不包括出庭、遞狀,只是後來卓女鬧脾氣,所以他已在同年3月退費,終止委任關係。

邵坦承與卓女發生性關係、接受招待性交易,但通姦部分他已獲妻子原諒,使他通姦罪獲不起訴,而LINE訊息是他和卓女私密對話,不料卻被卓女設計作不當使用;邵最後說,對於因私德造成的糾葛,影響律師聲譽,感到羞愧汗顏,懇請律懲會給他痛改前非的機會。

律懲會今年1月決議,邵勇維的行為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2、3、6條,以及律師法第29條,但8次性關係中,只有前3次是發生在委任期間,後5次與媒介性交易1案為解除委任後的事,因此決議處以申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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