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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來文創控鼎泰豐剽竊著作 鼎泰豐:合法使用

寶來文創負責人徐華文今出面控訴,圖為雙方簽定的立體商標註冊同意書。(記者王定傳攝)

寶來文創負責人徐華文今出面控訴,圖為雙方簽定的立體商標註冊同意書。(記者王定傳攝)

2017/05/08 13:58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寶來文創負責人徐華文今出面向媒體指控,鼎泰豐剽竊公司設計的包仔、籠仔及青蛙商標,一審台北地院竟判鼎泰豐及其負責人楊紀華無罪。鼎泰豐公司則說,合法使用商標權,法院已判無罪,一切尊重司法。全案已在二審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中。

寶來文創指出,他們從97年起與鼎泰豐合作,由寶來文創為鼎泰豐設計生產包仔、籠仔等吉祥物及相關產品,置於鼎泰豐寄賣,著作人是寶來文創;98年間因鼎泰豐請求,而同意將包仔、籠仔的「立體商標」讓給鼎泰豐,但未同意讓與「平面商標」權。

寶來文創指,鼎泰豐卻私自註冊平面商標,104年間,更不顧商業道德,無預警通知終止合作關係,害寶來文創之前生產的上萬件產品,一夕之間如同廢棄物堆在倉庫,損失慘重;寶來文創認為鼎泰豐早有預謀,不僅聘用設計包仔、籠仔的設計師,有組織地剽竊商標圖案重製改作,並委託其他廠商生產,因此向台北地院提自訴,控告鼎泰豐及其負責人楊紀華違反著作權法。

一審時,鼎泰豐主張,註冊包仔、籠仔商標有經對方同意,本案只是民事上爭議,且對方任意缺貨,不得已才尋找其他廠商代為製作;台北地院認定,鼎泰豐申請註冊包仔、籠仔平面商標,有經過寶來文創同意,雙方合作期間內,寶來文創有缺貨情形,也知道鼎泰豐因此自行開發包仔、籠仔商品、生產販賣,且其自訴前,並未明確告知鼎泰豐不得使用,判決無罪。

徐華文今出面控訴,一審判決對平面商標見解,完全是擴張解釋,寶來文創只同意對方註冊立體商標,且對方聲稱寶來缺貨的品項,與鼎泰豐私自生產的產品不同,更何況,不論授權範圍多少,鼎泰豐都不得擅自將商標改作、變形,批法院判決荒謬,也未審酌「青蛙」圖案剽竊情形。

寶來文創負責人徐華文指控鼎泰豐剽竊青蛙著作。(記者王定傳攝)

寶來文創負責人徐華文指控鼎泰豐剽竊青蛙著作。(記者王定傳攝)

寶來文創的籠仔著作(圖右),與鼎泰豐註冊的商標(左)。(記者王定傳攝)

寶來文創的籠仔著作(圖右),與鼎泰豐註冊的商標(左)。(記者王定傳攝)

寶來文創的包仔著作(圖左)與鼎泰豐的商標(右)(記者王定傳攝)

寶來文創的包仔著作(圖左)與鼎泰豐的商標(右)(記者王定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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