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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彰市長讓利給子女遭監院重罰 法院僅判罰100萬

前彰化縣彰化市長溫國銘被控違反利益迴避規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應處一百萬元罰鍰。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前彰化縣彰化市長溫國銘被控違反利益迴避規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應處一百萬元罰鍰。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2017/03/08 19:1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曾從事土地買賣20多年的前彰化縣彰化市長溫國銘,被監察院指控明知有利益衝突情形,卻以主席身份,參與他以兒子、女兒名義購買的住家旁兩項工程的審查會,及發包等決行事宜,已使土地價值提升,遭各處500萬、100萬元罰鍰,溫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監察院未審酌溫購屋過程已出資1000多萬元,裁處過重,今日撤銷500萬元罰鍰的部份,判應處100萬元罰鍰。可上訴。

溫國銘是從自91年3月1日起到99年3月1日止,經公職人員選舉擔任彰化市市長。

監察院指出,溫國銘女兒的牛稠子段土地、兒子的延平段土地,係溫國銘以子女名義購得,而溫當市長前,曾從事土地買賣20多年,竟不知利益迴避,在女兒所有的牛稠子段土地旁,施作「阿夷里鐵道閒置空地綠美化工程」(阿夷里工程),另在兒子的延平段土地旁,施作「建寶里建寶街與介壽南路交叉路口道路改善工程」(建寶里工程),使該兩地段土地價值提升,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10規定,分別裁罰500萬元和100萬元罰鍰。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溫國銘身為彰化市市長,卻未自行迴避並停止執行執務,仍參與阿夷里工程、建寶里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工程審查會議,並以主席身份做成結論,及就招標、發包等事項核章決行,已違反利益迴避相關法律規定。

不過,合議庭認定,監察院未審酌溫實際所得情形,就將阿夷里工程部份重罰法定最高罰鍰500萬元,有所不當,因此予以撤銷,但就建寶里工程僅處以法定最低罰鍰100萬元,並無不妥,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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