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給姻親做 校長判罰50萬定讞
2017/02/12 14: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國中校長被控任職1年多期間,明知王姓二等親姻親家族經營文具事業,仍批示該校文具、雜貨商品等182筆採購案交由其姻親王姓女子承包,法務部認定陳姓校長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將他裁罰50萬元,陳男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處分於法有據,判他敗訴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是前嘉義縣某公立國中校長,和經營文具行、實業社的廠商王姓女子是二等親姻親關係,陳男和太太也多次參加王女家族舉辦的聚餐活動,雙方互動頻繁。
法務部查出,陳男在擔任該國中校長的101年10月至102年12月間,由王女經營的文具店、商行承包文具、雜貨等182筆採購案,總採購金額共82萬多元,認為已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10條等規定,裁罰陳男50萬元。
陳男主張不知道王女是和該校有業務往來的廠商負責人,才會批准相關採購案,並非故意觸法,應不予裁罰才對。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陳男應知悉王女和該校有承包業務往來,卻仍批准該182筆採購案,尤其陳男在出任該國中校長職務之前,已於100年間參加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避法說明會,對公務員利益衝突相關規定知之甚詳,認定違法事實明確,判法務部裁罰他50萬元無誤,判他敗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