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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引用商品照片侵害著作權? 不具原創性不起訴

單純拍攝商品照片不具原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示意圖,非當事拍賣。(翻攝蝦皮拍賣網站)

單純拍攝商品照片不具原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示意圖,非當事拍賣。(翻攝蝦皮拍賣網站)

2016/12/05 12:52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呂姓女子在網路上替人代購英國知名品牌的鞋子,應客人要求,引用台灣代理商的產品照片,放至自己的拍賣網站帳號上,遭代理商指控違反著作權法,但士林地檢署認為,單純拍攝產品的照片不具原創性,不予起訴。

呂女去年12月15日從不詳網站上,下載代理商王姓男子拍攝的3張鞋子照片,隨後再上傳到自己的拍賣網站帳號使用,王男發現後,覺得著作財產權受到侵害,憤而提告。

呂女到案辯稱,她不是刻意盜用圖片,因該品牌鞋子有多種款式,客人指定要買某一款,她才會去網上尋找照片,供客人確認,並不知道會侵害到他人著作權。

檢察官指出,著作權法精神在於保護具原創性的作品,而攝影著作是否具原創性,取決於被攝影像選擇、觀景窗選景、光線抉取、焦距調整、快門掌、影深判斷等技術,但王男僅是單純拍攝產品,難認有原創性,因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但檢察官也提醒,商品若由模特兒穿戴,或背景經安排、布置等的照片,就受著作權法保護,此外,部落客撰寫的「開箱文」,就算搭配照片只是單純產品拍攝,但因圖文視為整體著作,未經同意引用照片仍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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