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運將被罰款扣照 抗罰失敗

台北區監理所認定林姓UBER司機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依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罰他5萬元罰鍰、吊扣牌照2個月。圖為今計程車業者抗議UBER違法營業搶生意。(記者陳志曲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林姓UBER司機,去年5月被檢舉以自用小客車在台北市中正區載客營業,台北區監理所認定他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依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罰他5萬元罰鍰、吊扣牌照2個月;林男稱只提供「共乘服務」,不是反覆性、繼續性的營業行為,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予採信,判林男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被檢舉於去年5月1日使用UBER APP的叫車服務,至客戶指定地點搭載乘客並收取費用,檢舉函內附客人刷卡付費130元的刷卡紀錄。
林男辯稱,他並非營業開車,而是在業餘時間提供「共乘服務」,單純提供少量、個別、臨時性的共乘,以賺取外快,不能只因一次行為就認定他是經常性的營業。
林男還稱,他是要響應新北市環保局推動的「桃北北基共乘網」,要幫助地球節能省碳;透過Uber app,是要尋找順路想共乘的人,並非提供大眾運輸服務,且費用並非由他向搭車者收取。林男向公路總局提起訴願被駁回,轉而打行政訴訟。
法院認定,共乘者確實在該次旅程刷卡支付車資,林男也真的有利用UBER APP攬客,每週一結算收入,其載客行為確屬營業性質;而「共乘」是指兩造欲前往的方向相同,但林男是特地前往某處地點接客,再開往對方要去的地方,並非共乘。合議庭因此認定他是故意未經准許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判裁罰有理、公路總局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