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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婦人遭撞成失語 無法寫委託書告不成

林婦與蘇女在中華路、復旦路口發生擦撞。(記者吳政峰攝)

林婦與蘇女在中華路、復旦路口發生擦撞。(記者吳政峰攝)

2016/07/03 22:53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基隆一名林姓婦人去年4月被蘇女駕車撞擊,造成廣泛性腦傷,喪失溝通能力,僅能以點頭、搖頭方式委託其子提告,基隆地檢署依過失重傷害罪起訴蘇女,經基隆地院審理,案情大逆轉,法官認為林婦未填寫「委託書狀」,無法證明有告訴意願,判決不受理,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林婦去年4月13日下午4點半騎車經基隆中華路與復旦路口,與42歲蘇女的轎車擦撞倒地,經臺大等三間醫院診斷,證明林婦因蘇女的過失,已達嚴重喪失語言程度之重傷害事實,委由兒子告訴,檢方偵結提起公訴。

判決書指出,過失重傷害罪屬告訴乃論,惟林婦本人自始未對蘇女提告,林兒雖表示母親曾點頭示意要他告,但未出具委託書狀給檢警,因此無「告訴代理權」,判決不受理。

基檢主任檢察官周啟勇表示,林婦已無語言能力,如何寫委託書?林兒接受警詢時,稱母親曾以點頭表示提告,證明已有告訴意願,法官應從寬認定,保護被害人權益。

周啟勇說,若法官認為告訴過程不完備,可於開庭時傳喚林婦到場,確認她是否有提告的意願,莫流於刑事訴訟法上236-1條上的「告訴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堅持要林婦寫一張委託書,畢竟她已喪失語能。

周啟勇認為,如當時林兒擬好委託書,再拉母親的手捺手印,應具效力,不過林婦已經失去行為能力,整個過程還是兒子代勞,這張紙只是流於形式。

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則有不同看法,認為林婦的狀態較符合刑訟法236條「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林兒應在檢察官偵辦當下,聲請成為「代行告訴人」,或由檢察官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即無後續爭端。

刑訟法233條規定被害人身亡,家屬才能獨立告訴,高榮志建議立法機關修訂本條文,除原有的「被害人已死亡者」,另增添「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讓家屬有權獨立提告,避免本案重演。

律師李慶峰指出,本案告訴流程有問題,上訴翻盤機會不高;若林婦填委託書重告,也已逾6個月的告訴期間,因此研判「無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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