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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蓋豬舍圍牆 前林口鄉長判無罪

前林口鄉鄉長陳建財。(資料照,記者吳仁捷攝)

前林口鄉鄉長陳建財。(資料照,記者吳仁捷攝)

2016/04/04 12:46

〔記者吳昇儒、項程鎮/台北報導〕前台北縣林口鄉(現新北市林口區)鄉長陳建財任內被控利用公款幫私人重建豬舍圍牆、興建鑲嵌浮雕的奢華擋土牆,被新北地院判處6年徒刑。陳不服判決多次提出上訴,最高院日前發回高等法院更二審。更審法官認定,陳雖然拿公款在私人土地興建擋土牆,但出發點是為大眾安全,改判陳建財無罪。

檢調調查,陳建財任內因選舉人情壓力、為鞏固票源,多次叫當時的建設課長林文能,替支持者鋪設水泥道路、施作擋土牆,費用均由公款、台電協助金支付。

下福村李姓村民以多次支持選舉為由,透過村長向公所申請公款拆除破舊的豬舍牆面;頂福村洪姓村民,透過堂親、當時代表會汪姓副主席,向陳建財請託,將住宅泥地聯外道路改成水泥道路、施作擋土牆,而嘉寶村村長凌三郎,也要求在自家前土地施作擋土牆,擋土牆上還鑲嵌浮雕畫作,美輪美奐、相當豪華,3項工程均以林口鄉公共建設名義、動用公款支付,估計圖利私人790萬餘元。

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現新北地檢署)指揮台北縣調站(現新北市調查處)96年9月偵辦該案並依貪污罪起訴涉案的陳建財、林文能等人,板橋地院法官(現新北地院)判處陳建財6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

陳建財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更一審時仍判陳有期徒刑5年4月;陳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訴,最高院發回高院。。

更二審法官則認定,陳建財雖在私人土地上使用公款興建擋土牆,但是為了避免該地區土石滑落造成鄉民傷亡,且過程均由相關公務人員審核完成,並無不法;另幫村民興建豬舍圍牆部分,是公設擋土牆設置後,村民才違建搭蓋鐵皮,該違建也已列入拆除案件中,並非陳建財刻意圖利他人,故判處陳建財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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