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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項全能襄理被炒魷魚 法院認銀行違法解雇

曾任職銀行證券襄理的陳姓女子,任職期間曾取得高達10種測驗合格證書,但101年間卻被銀行以「確不能勝認營業員工作」為由解雇,她認為銀行是違法解雇,因此向台北地院提告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圖為台北地院畫面。(資料照,侯柏青攝)

曾任職銀行證券襄理的陳姓女子,任職期間曾取得高達10種測驗合格證書,但101年間卻被銀行以「確不能勝認營業員工作」為由解雇,她認為銀行是違法解雇,因此向台北地院提告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圖為台北地院畫面。(資料照,侯柏青攝)

2016/03/27 11:33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曾任職銀行證券襄理的陳姓女子,任職期間曾取得高達10種測驗合格證書,但101年間卻被銀行以「確不能勝認營業員工作」為由解雇,她認為銀行是違法解雇,因此向台北地院提告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求償解雇日至今的每月薪資,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銀行從未給陳女丙等或丁等考績,難認陳女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且也沒給予陳女改善機會,判銀行應按月給付陳3萬0500元薪資,可上訴。

據悉,陳女原在銀行擔任資深營業襄理,任職期間擁有「證券商業務人員」、「信託業務人員」、「產物保險業務員」等10項測驗合格證書,101年間她突被銀行以「確不能勝任營業員工作」為由解雇,但她認為這是違法解雇,雙方應仍存在僱傭關係,於是憤而提告求償每月薪資,並要求郭姓、曾姓主管為此連帶賠償120萬元並登報道歉。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銀行若認為陳女有工作問題,平時就應與陳女面談並限期改進,在未予改善機會的情況下就逕行將陳女解雇,確與勞基法規定不符,雙方可認仍存在僱傭關係,判銀行應自103年4月收到起訴狀時起,至陳女順利復職日止,按月給付3萬0500元薪資,但兩名主管免賠,也不必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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