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人吐口菸 代價1萬1千元
2015/11/23 13:27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黃姓男子不滿被公司解僱,在公司大門擺設神壇時,涉嫌朝蒐證的柯姓職員臉上吐菸,構成公然侮辱罪,刑事判處罰金5000元,另民事賠償6000元,總共1萬1000元確定。
101年11月14日,黃姓男子因故被台灣福興公司解僱後心生不滿,乃於隔年九月九日下午,在公司大門擺設神壇,柯姓員工奉公司指示,持攝影機上前蒐證時,黃故意挑釁,先抽口香菸後,往他臉上吐煙霧,柯不甘平白受辱,提起刑事告訴,並求償30萬元。
黃出庭否認朝柯臉上吐煙霧,沒有造成損害,並指柯用指揮棒毀損他的車輛鈑金,花費4000元,應該扣抵。
高雄高分院民事庭指出,黃涉嫌公然侮辱部分,業經刑庭法官判決5000元罰金確定,並造成柯人格受損,認為賠償6000元比較合理。至於黃主張扣抵部分,依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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