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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小芹涉毀謗案 二審無罪定讞

藝人丁小芹毀謗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今判丁小芹無罪定讞。(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藝人丁小芹毀謗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今判丁小芹無罪定讞。(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2015/05/26 10:41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藝人丁小芹經營服飾店起風波,去年上節目解釋服飾店被合夥人蔡姓母女掏空,遭蔡姓母女控告誹謗罪嫌,一審判丁小芹無罪,蔡姓母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二審仍維持判決,丁小芹無罪定讞。

《蘋果日報》報導,丁小芹前年與蔡姓友人在北市合夥開「VIII」服飾店,經營不到3個月便倒閉,丁小芹去年上節目解釋關店風波時,將矛頭指向合夥人,指控合夥人掏空服飾店,還帶員工潛逃至日本,讓蔡姓母女不滿,一狀告上法院,控告丁小芹毀謗。

店員王男出庭時曾表示,丁小芹要求他對外宣稱蔡姓合夥人跳票、掏空店內資金跑出國,檢方因此要求改判丁小芹有罪,且還要從重量刑,但丁小芹辯稱是為怕被房東催租,才要店員王男這麼說,沒有毀謗損害名譽的意思,今二審仍判丁小芹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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