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加薪、僱用青年 可抵稅
2015/12/19 06:00
〔記者林良昇、邱燕玲、曾韋禎/台北報導〕趕在停會之前,立法院昨展開法案大清倉,院會三讀通過「加薪四法」之一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案」,未來在一定景氣指數下,企業如在基本工資調整以外,為本國籍員工提高經常性薪資,提高薪資差額的一三○%,可折抵企業當年營利事業所得。
條文也增訂,為鼓勵企業增僱青年勞工,只要企業增僱年齡在廿四歲以下的青年勞工,企業可就每年支付其薪資的一五○%,從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不過,現行法已有規定,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企業所支付薪資金額的一三○%,可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此「增僱抵稅」項目所增加的薪資給付金額,企業若已適用,則和本次新增的「加薪抵稅」、「僱青年勞工抵稅」不得重複計入。
國民黨先前推動的「加薪四法」中,「公司法修正案」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先後完成三讀,至於「工廠法修正草案」與「勞基法修正草案」則未完成三讀。
院會還通過「台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修正案」,過去台灣銀行持有後以贈與方式繳回國庫的國有不動產,可作為台灣金控抵充增資的股款,並適用台灣金控增資子公司,放寬台灣金控增資限制,強化競爭力。
另外,院會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由於時有包商拿不到工程款的情事發生,此案要求政府機關在廠商符合相關規定後,應在十五日至卅日內付款給廠商。
院會並三讀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六及卅三條修正案」,未來車輛在停駛期間辦理過戶,無須再查驗強制險的保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