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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週刊損害名譽 判賠陳致中70萬

2010/02/09 06:00

〔記者項程鎮、凌美雪/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昨天審結陳致中控告壹週刊侵害名譽權求償案,法官判決壹週刊敗訴,壹週刊方面及主管和撰稿記者須連帶賠償七十萬元,另須在自由時報、壹週刊等四家平面媒體刊登道歉啟事,還可上訴。

壹週刊法務室昨表示,將依法提起上訴。

陳致中昨天在北院回應指出,壹週刊報導不是事實、完全子虛烏有,未來如勝訴確定,願將償金捐作公益。

判決書指出,壹週刊二○○八年五月十五日第三六四期標題:「協助外商銀行搞垮亞太電信,陳致中擔任政商掮客」,內容指陳致中接觸當時亞太電信高層,探詢亞太與德意志銀行間官司詳情,藉以向德意志銀行收取佣金。

陳致中認為報導不實,指壹週刊影射他介入商業交易,充當收取佣金的「政商掮客」,嚴重損害他的名譽,求償百萬元及要求登報道歉。

壹週刊在庭訊指出,當時陳致中與德意志銀行關係密切一事,各家媒體已廣泛報導,相關內容可受公評,無意詆毀陳致中;台北地院採信陳致中主張,認為壹週刊並未善盡查證義務,確實損害陳致中名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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