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人權爭議 也應比照釋憲
2008/12/27 06:00
記者項程鎮/特稿
大法官昨天的釋憲案,已促成監所收容人基本人權提升,但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構成要件及其他強制處分權的修正,雖獲輿論支持,卻仍停留在空中樓閣階段,亟需大法官臨門一腳、適時釋憲,加速修法步調。
以兩位前政府首長為例,前總統陳水扁的上手銬爭議及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的理平頭風波,均凸顯現行法令不備,否則何以卸任元首因聲押遭逮捕時,檢方非上手銬不可?前情治高層在押期間,又不得不理髮,以示服儀整潔?顯示被告和收容人的基本人權有待加強。
法界出身的監委李復甸曾為文指出,檢方作法無非為了管理方便,但已因此犧牲被告人權,並將兩人窘境暴露於眾,顯示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已受檢方自我挑戰;前政府高官尚且如此,一般平民的在押人權,可想而知。
此外,重罪羈押規定也有檢討必要,羈押本應僅限預防逃亡、串供、滅證,非羈押無法保證被告到庭時,才能發動處理,但現行羈押規定,只要重罪就能收押,顯然違背羈押制度設計目的,如不儘速翻修,恐怕就是公權力帶頭違反人權。
刑事訴訟法被稱為保障人權的小憲法,因為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精神,須靠刑訴法條文才能具體落實,目前法界已有共識要修改其中不符人權法條,但如何修,仍停留在學者、律師和法務部「各言爾志」階段,這部分如不能與時並進,奢談我國人權已達先進國家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