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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出證據 美才幫得上忙

2007/02/07 06:00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特稿

上週五,過了晚間八點三十分,王又曾在海關受到國土安全部官員查詢,能否入境仍狀況不明。美國國務院主管台灣事務的官員一直未接到洛杉磯方面的回報,忍不住打電話給台北駐華府代表處查詢最新進展。

國務院官員的動作說明,國務院並未袖手旁觀,但在體制內也有使不上力之處。由於未能順利將王又曾遣返台灣,外界對台灣政府是否努力,美國政府是否全力協助有許多質疑。了解美國法律的華府人士認為,台灣政府其實已做了很多努力,應受到肯定,只是在美國這樣一個三權分立,同時地方與聯邦政府權限劃分明確的國家,當初有些期待可能過於樂觀。

台北方面一再引據美台司法互助協定做為美方必然會協助遣返王又曾的基礎,也有人認為這份協定根本未發揮作用。

根據這份協定,美台雙方當初同意相互協助的內容有八大項。一是協助取得相關人士的證詞;二是提供文件、紀錄還有證據;三是尋找和指認相關人士;四是文件的服務;五是為了證詞和其它目的,得以移轉監管下的相關人士;六是在要求下,執行搜索和逮捕;七是協助資產的停止流通與沒收,賠償或罰款的收取。

第八項是在不違反被請求國家國內法律的情況下,給予其它形式的協助。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司法互助協定不得違反當事國的國內法。從王又曾入境舊金山,到他從洛杉磯出境,美方均主動告知,可看出司法互助協定確實發揮一定作用,美方不但盯人,還提供訊息。外交人士也指出,第一線人員的機靈還有平日與美國對口單位的交情,會影響協定執行的效果。

外交人士也指出,雖然美台沒有引渡條約,但根據第五項,王又曾若遭美方拒絕入境,台灣確實可以要求美方將王又曾遣返。過去台灣當局在朱婉清和陳由豪案上失手,主要原因是這兩人都有合法證件入境美國,在美又無犯罪紀錄。王又曾在美國不是罪犯,必須就法論法,如今台灣若期待美方幫忙,得提供美國移民法庭和司法單位充分的證據,不能單靠外交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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