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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三讀》與國際接軌 法務部:有利我信評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洗錢防制法修正後,有利台灣企業界和民眾的商業發展及金融活動的信譽評等。(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洗錢防制法修正後,有利台灣企業界和民眾的商業發展及金融活動的信譽評等。(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2016/12/10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昨指出,洗錢防制法修正後,對集團性和常習性的洗錢犯行皆能擴大沒收,符合國際反洗錢組織的規定,有利台灣企業界和民眾的商業發展及金融活動的信譽評等;司法院刑事廳長蘇素娥則表示,尊重法務部和立法院修法意見,將安排相關課程提供法官了解修法內容。

車手條款 增我與中方談判籌碼

法務部官員指出,修正案對跨國電信詐欺犯罪增設「車手條款」,以詐欺集團「車手」拿提款卡提領贓款為例,只要無法交代款項來源,就可能被認定涉及洗錢,最重可判五年、最高得併科罰金五百萬元,因「車手條款」刑度不輕,在我方和中國爭取海外涉案台人遣返回台時,可增談判籌碼。

法務部還指出,法院對於電信詐騙案的「車手」多以最重本刑三年的刑法第三三九條之二「ATM詐欺罪」,或最重本刑七年的同條之四「加重詐欺罪」處斷,但因「車手」犯行很難連結主謀,導致法官引用兩條文時,因構成要件「有缺陷」而「不敢」重判,經常只判一年以下或是半年,有時還易服社會勞役,未來只要「車手」無法合理交代款項來源,且收入和款項顯不相當,即可成立犯罪,能有效改善目前法律不周窘境。修正案也參考國際反洗錢組織建議,降低洗錢法成立門檻,從現行「最輕本刑五年以上徒刑」才符合洗錢法的「重大犯罪」,下修成「三年以上」即可適用洗錢法,希望有效打擊洗錢犯罪。

對於類似兆豐金未對可疑交易帳戶申報缺失,修正案從現行一百萬元罰鍰,大幅提高到可對金融機構處以一千萬元罰鍰,修正案還新增律師、會計師、房仲和代書等與洗錢相關高風險職業,同樣需要通報可疑金流,違者處五萬元到一百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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