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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計師等須擔責/客戶洗錢 知情不報最重罰百萬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16日出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記者叢昌瑾攝)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16日出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記者叢昌瑾攝)

2016/11/17 06:00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非金融事業人員如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公證人及不動產經紀業,發現客戶疑似洗錢交易,須向調查局申報,未申報可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指出,修法新增收受、持有和使用他人特定犯罪的所得,有此行為便構成洗錢,犯洗錢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通過條文也增訂,銀行、投信公司等金融機構,及銀樓業等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如律師、會計師在執行業務,發現客戶有疑似洗錢交易,應向調查局申報,違者可處金融機構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亦面臨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犯下洗錢罪,所移轉、變更、隱匿的財產或不法利益,是否要全部沒收?或者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不在此限,朝野立委昨仍無共識。法務部則主張要擴大沒收,才能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

民進黨召委尤美女裁示,洗錢防制要擴大沒收沒問題,但必須取得平衡點,相關條文先暫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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