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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客戶疑似洗錢 律師會計師須申報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日排定審查「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右為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日排定審查「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右為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記者廖振輝攝)

2016/11/04 06:00

民眾洗錢 最重可判七年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部分條文,包括將非金融事業人員如地政士、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及不動產經紀業納入,規定從事相關業務時,發現客戶有疑似洗錢行為,須主動向政府機關申報;而民眾若涉及洗錢,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本次修法首度將可能接觸大宗洗錢的非金融機構人員列入,並賦予確認客戶身分義務,若因執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交易,也要留存交易紀錄五年,客戶端有政治人物、國際特定人物都需注意,不僅要確認客戶資料,發現洗錢疑似犯也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申報者免除業務上秘密之義務。

非金融業人員 也納規範

鑑於現行「洗錢防制法」所稱的重大犯罪,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遭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認為門檻過高,初審通過條文將「重大犯罪」改成「特定犯罪」,並把「特定犯罪」設定為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通過的新增條文並指出,民眾收受、持有及使用的財產,有以冒名申請開立帳戶,或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帳戶,或規避洗錢防制程序,明顯無合理來源與收入不相當者,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在國外違法有此行為也適用。

未申報者 最高罰百萬元

通過條文並增訂,銀行、投信公司等金融機構,及銀樓業等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確認客戶身分,要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違者可處金融機構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也要面臨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朝野立委昨對違反「洗錢防制法」所查獲金流現款是否沒收?能提供合法來源者是否要排除?仍有極大歧見,法務部則主張要全部沒收,最後民進黨召委尤美女宣布相關條文暫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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