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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稱翁啟惠案有新事實新證據提起再審之訴 無因人設事

監察院今日聲明澄清,翁案有新事實、新證據,該院依據法律行使職權提起再審之訴,絕無因人設事,選擇性辦案。(資料照)

監察院今日聲明澄清,翁案有新事實、新證據,該院依據法律行使職權提起再審之訴,絕無因人設事,選擇性辦案。(資料照)

2024/07/05 16:24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針對媒體質疑「監委選擇性彈劾、選擇性保護人權」、「因人設事」為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提再審,監察院今日聲明澄清,翁案有新事實、新證據,該院依據法律行使職權提起再審之訴,絕無因人設事,選擇性辦案。

監察院指出,翁啟惠是歷來唯一單純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或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而遭監察院提起彈劾,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申誡處分,但後來監察院認為本案有新事實、新證據,為了保障當事人人權與利益,依照「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之訴,這是恪盡憲政機關職權的作為,媒體報導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絕非事實。

監察院表示,監察院先前基於檢察官起訴的事由以及監察院裁罰處分提案彈劾翁啟惠,但該起訴事由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同時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以及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等事由,經監察院查明相關事證,訴願決定撤銷,中央研究院也確定翁啟惠並無違反利益衝突規定,監察院作為原彈劾案的提出移送機關,因為發現足以影響結果的新事證,就「翁案」提起再審,導正原彈劾案,完全是依法行使職權,各界應予尊重。

監察院並指出,翁啟惠是全球第一醣分子專家,是台灣最有機會獲提名諾貝爾獎化學獎的專業學者,但因懲戒法院對監察院再審所提的新事實、新證據未予審酌,影響翁啟惠權益,因此依照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力求還給翁啟惠清白,合法合理,對於司法院日前就監察院再審訴訟的上訴判決駁回,該院深感遺憾。

過去遭指涉入「浩鼎案」的翁啟惠於108年獲判無罪定讞,但監察院早在106年即通過彈劾翁啟惠,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106年度澄字第3498號判決申誡,因此翁啟惠在111年3月8日就申誡結果向監察院提出陳訴,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6屆第20次會議決議,推派監察委員浦忠成、趙永清、高涌誠調查,監察院後來審查通過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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