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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團籲制定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 排除醫療險、健康險

國民黨立委鄭正鈐(左起)、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林思銘、立委羅廷瑋、副書記長羅智強舉行「制定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 刻不容緩!」記者會。(記者劉信德攝)

國民黨立委鄭正鈐(左起)、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林思銘、立委羅廷瑋、副書記長羅智強舉行「制定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 刻不容緩!」記者會。(記者劉信德攝)

2024/05/10 16:30

〔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國民黨團今天舉行「制定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 刻不容緩!」記者會說,108年12月9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債權人可針對債務人的保單聲請強制執行,自此,這類案件大幅增加,造成法院受理處理此類案件負荷沉重。

國民黨團呼籲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金管會保險局,以及壽險公會共同研商,找出解決司法體系過勞、保險機構遭怨、人民受害的對策,在確保債權人的債權之下,也能對債務人保單權益和保險受益人的權益受到保護,以維護保險制度的完整性,減少對司法和社會衝擊。

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林思銘指出,根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執行法院受理強制執行事件新收案件數量,在108年為146萬3648件,112年已達193萬1005件,增加46萬7357件,成長幅度為31.93%。

林思銘說,有時候要保人欠銀行幾千萬,但保價金只有數10萬元,兩者不成比例,而第897號裁定,讓無論保單價值多少,都會遭到強制執行而解約。他認為,這法院諭令強制執行不分債權輕重大小,對保險人來說,會造成非常大的傷害。例如癌症險因欠債而被終止,就完全失去保障。

林思銘建議司法院,應就「必要性」做出相關的指引,避免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裁定所造成的社會問題。另外,金管會保險局應該盡快做出修正,針對各類型保險契約,如健康險、意外險倘若不是附約,是否可以成強制執行標的?何種保險類別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那些不行?

國民黨團副書記長鄭正鈐說,根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4個月以來提供債務人投保資料查詢,就高達23萬件,人壽保險公會提供債務人申訴,卻不提供給債權人申訴,引發債權人不滿;人壽保險公會陷入兩難。更重要的是,讓被強制執行的債務人的保單要保人權益也受到損害。

鄭正鈐要求司法院、金管會、保險局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壽險公會,一起共同研商,制定保單強制執行的執行標準,兼顧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同時維護保險保障的功能。清楚明定排除強制執行保單的範圍,例如醫療險、健康險排除強制執行範圍。

國民黨團副書記長羅智強說,「897號裁定」已經造成保險系統性風暴,原本是為了防止脫產而做出的裁定,但在處理上,已經造成動搖保險制度的社會安全功能,大幅增加法院審理案件量,以及不符比例侵犯弱勢者醫療健康權益,當然也會侵犯受益者的權益。

羅智強說,897號裁定出爐後,接獲來自各方的陳情、申訴案件,例如,陳情人20多年前擔任哥哥公司保人,近年哥哥公司倒閉又過世,陳情人要負連帶債務償還責任,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包含陳情人多年投保的壽險保單,附帶健康險也一併遭強制執行而失效。

羅智強認為,陳情人20多年投保的保單,難道就預知20年後要脫產嗎?況且又非本人債務,被侵犯權利的是被保險人的受益人,也就是陳情人的小孩,保險金額僅20多萬元,一旦遭到強制執行的標的是解約金,而不是保險金,就讓保單的價值折扣再折扣,嚴重破壞保險制度設定機制。

國民黨立委羅廷瑋說,法務部在106年7月10日公文解釋函指出,「社會救助、補助與福利津貼,不得作為抵押、抵銷、扣押或供擔保的強制執行標的。」換句話說,與個人生命、健康權利攸關的相關個人保險、社會保險,不得為強制執行,政府部門必須制定低額保單價值做為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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