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狼偷拍少女裙底獲輕判 高院:少女外貌成熟、可能誤認成年
謝男在捷運站出口偷拍17歲少女裙底,獲輕判5月,檢方上訴認為一審輕判,應以拍攝少女性影像罪判刑,但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少女外貌甚為成熟,有可能誤認已成年,仍判5月。(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有偷拍前科的謝姓男子,被控在北市西門捷運站出口處,偷拍17歲少女裙底、臂部等隱私處,一審僅依觸犯刑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刑5月,檢方不服上訴認為,被害人是少女,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偷拍少女性影像罪」判刑,高院審理認定,被害少女外貌成熟,有可能被誤認為已成年,仍判謝男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20多歲謝姓男子曾因偷拍犯行被依妨害秘密罪判拘役10天定讞,但他不知悔改,去年5月20日下午5時20分,刻意到學生、上班族眾多的北市西門捷運站出口附近,隨機尋找穿短裙的女子偷拍裙底風光。
不久,謝男發現穿著藍色牛仔短裙的少女,立即尾隨其後,拿出手機偷拍其內褲、臂部等隱密處,沒想到謝男色膽包天,還跑到少女身旁、前方偷拍,少女發現,連忙報警將謝男查獲。
警方依查扣謝男手機內偷拍內容,台北地檢署依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謝男起訴。
謝男在台北地院審理時辯稱,他當時是隨機偷拍,看到穿短裙女子就偷拍,沒有注意少女是否已滿18歲。辯護律師主張,謝男主觀上無法得知被害人未成年,法官審理後,依觸犯刑法第319條的「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謝男5月徒刑。
台北地檢署不服,認為謝男從少女外觀應可發現她是未成年,應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的偷拍少女性影像罪,應加重其刑責,一審判刑過輕。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謝男拍攝影像,並未拍攝到被害少女正面照片,只有側面及正面臉部以下的全身影像,無法看清楚少女完整面貎。依少女案發時頭髮尾端為咖啡色染髮、長捲髮,身著低領白色短袖上衣、藍色未及膝的短窄牛仔裙,其整體穿搭及身形甚為成熟,無法從外貌、穿搭及身形能夠輕易知悉她未滿18歲,有可能誤認已成年,無法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論罪,因此仍以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謝男5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