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千女受害!偷拍性影像上網兜售 法官羈押獲准
35歲廖姓男子涉嫌偷拍女性和未成年女學生裙底風光性影像,並上網兜售,被害女子至少上千人;被高雄地檢署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偷拍示意圖,畫面中非當事人。(資料照)
〔記者蘇福男/高雄報導〕35歲廖姓男子涉嫌偷拍女性和未成年女學生裙底風光性影像,並上網兜售,住處被警方搜出大量偷拍性影像,粗估5年來被害女子至少上千人;高雄地檢署依違反刑法「販賣竊錄他人身體隱私」、「販賣少年性影像」等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高雄地檢署日前接獲民眾檢舉,得知有人在網路販售偷拍女性裙底風光影像,立即指派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廖偉程、檢察官黃嬿如指揮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偵辦,專案小組鎖定住北部的廖男涉有重嫌,12月12日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前往廖男台北市士林區、桃園市住處搜索,發現有上千名女子及未成年少女的裙底性影像,隨即查扣電腦2組、手機2支、GoPro攝影機2台、隨身硬碟4台等證物,並拘提廖嫌到案。
檢警調查,廖嫌自107年起在台北市等地公共場所,持攝影機偷拍攝錄女子裙底風光,其中不乏身穿學校制服的未成年少女,廖嫌還將偷拍性影像依日期、身分分類,儲存在不同的資料夾,並在自己經營的網路頻道兜售。
檢警目前清查發現,被害女子高達上千人,不法所得現金匯款部分至少382萬餘元,詳細犯罪所得及被害人數仍在清查中,雄檢檢察官審酌廖嫌犯罪嫌疑重大,且長時間竊錄、販賣竊錄他人性影像,被害人數眾多,危害社會治安及被害人隱私安全甚鉅,又綜合卷內事證,被告有滅證行為等羈押原因,並有羈押的必要性,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雄檢提醒,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已於今年2月10日施行,對於無故拍攝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在內的性影像行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所拍攝或散布之影片內有未成年人,更可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呼籲民眾收到類似性影像,切勿任意轉傳或張貼在網站上,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