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到底有沒有?保全員偷拍正妹緊張失手 更一審大逆轉

高雄市鄭姓保全涉嫌偷拍女子裙底風光,一審地院判無罪,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有罪,後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重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大逆轉,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情境照)

高雄市鄭姓保全涉嫌偷拍女子裙底風光,一審地院判無罪,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有罪,後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重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大逆轉,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情境照)

2023/08/01 08:04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市鄭姓保全涉嫌在捷運站前偷拍女子裙底風光,被依妨害妨害秘密罪起訴,一審地院判無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大逆轉,認為他曾自白並賠償,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鄭男前年9月22日晚上7點多在高雄市三多商圈捷運站5號出口租借腳踏車處,趁身著長裙的黃姓正妹整理背包之際,涉嫌從她後方自小腿往上偷拍隱私部位,因太緊張,手機不慎碰觸黃女腳踝,被當場喝斥、要求刪除竊錄資料,案經苓雅警分局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鄭男辯稱,當時手機碰到黃女的腳踝,還未按下拍攝鈕,事後已賠償12萬元,他當下希望案件趕快結束才會承認犯行,但回去思考後,確實沒有按下快門,才會改口否認。

地院勘驗監視錄影畫面,發現鄭男手機螢幕雖出現亮光,尚難認定確已按下拍攝鍵,而黃女也說不知道鄭男有無刪除,也未看到照片,認定罪證不足;但檢方不服上訴,被高雄高分院上訴審改判有罪,換鄭男上訴,後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重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調查,鄭男在檢警應訊和地院準備程序庭均認罪,並有證人等證詞和證據,仍判處拘役3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