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打小孩就違法! 衛福部將修法具體規範「身心虐待」行為
首次上稿 17:45
更新時間 21:06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民法」修訂父母懲戒權,衛福部也研析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過去未具體訂定第49條「身心虐待」內容,造成各縣市認定有出入,進而重新檢視調整,修法主要訂出7大類萬萬不可的行為。
法務部研擬修正「民法」第1085條的「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將刪除「懲戒」文字,調整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其中,「身心暴力行為」,衛福部「兒少權法」第49條的任何人不得對兒少「身心虐待」的內容,將是重要參考。
張秀鴛指出,「身心虐待」範圍很廣,因此各縣市認定有一些出入,有些從寬、有些從嚴,甚至增加長期、連續且導致受傷等條件,因此將修訂一致作法。
張秀鴛說明,目前修法方向認定的「身心虐待」,將回歸「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包含疏忽照顧;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侵害、性剝削、性騷擾及其他的性不當對待行為;剝削或不法利用兒少勞力,例如供人觀覽、街頭乞討;對兒少犯罪或利用兒少犯罪,像是車手;以及其他不當對待行為,也就是未符合前述行為,但就是「怪怪的」,可視個案狀況認定。
張秀鴛指出,「管教權」與「身心虐待」是兩件事情,有些人提到父母限制孩子使用3C也算體罰,這是錯誤觀念,此為管教方式,有鼓勵,自然也會有限制,但不能用管教名義,造成兒少身心後遺症,否則就恐涉虐待。舉例來說,小孩寫功課拖拖拉拉,用愛的小手、用藤條打,或是小孩過動、有狀況特殊,但父母、老師不知道,還逼著乖乖坐椅子上,甚至綁起來,都是不當對待。
張秀鴛指出,教養孩子不建議「打」,暴力零容忍、零體罰是重點觀念,但萬一打了算不算違法?必須看看是否打成習慣及對孩子的影響,若經社工調查確實有不當對待,必須提供親子課程等資源給家長機會、學習好的教養方式。
針對「兒少權法」的修法,張秀鴛說明,目前衛福部內與跨部會都已進行討論,接下來必須再與民團溝通,若達成共識,彙整完畢,將進一步送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