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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違規處罰 立院法制局籲提升至法律位階

立法院。(資料照)

立法院。(資料照)

2022/09/04 15:01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近年來,自動駕駛技術已成為世界各國發展重點,搭載各類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AS)的車輛日益普及;但立法院法制局表示,我國對於違規使用ADAS並無相關罰則,如追撞若確認有危險駕駛行為,僅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危險駕駛處罰;應依「法律保留原則」,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有關自動駕駛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於道交條例增訂自動駕駛的行為態樣與相關罰則。

立院法制局指出,據媒體報導,今年截至7月底,國道追撞緩撞車事故超過60件,且4成以上車輛配有駕駛輔助系統,交通部將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要求各車廠提供駕駛輔助資料,並邀業者討論,找出自動駕駛系統有關缺失。

因應技術潮流,各國法規陸續對自駕車應用所涉事物與環境,進行系統性的規範與制度整備,以利其情境測試與未來實際應用。而我國涉及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的相關法規有「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法制局表示,針對自駕車規範的框架,目前國內還沒有明確的標準,包含ISO 26262的國際標準(名為道路車輛功能安全),也需和國際接軌。學者呼籲,我國自2018年制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後,至今仍未確立自駕車倫理規範,不利於自駕車產業發展,應儘速完成相應修法。

法制局建議,我國可參酌國外自駕車法律,儘速建立自動駕駛的認定機制、研擬如何調整自駕車駕駛人的行車注意義務、明定駕駛人回應駕駛權移轉要求接手操控車輛的義務及罰則、自駕車倫理規範等範疇。

法制局也提及,我國目前並未開放不須駕駛人操控方向盤就可自動變換車道和行駛的「全自駕功能」,並未核可駕駛人可放手離開方向盤,自動駕駛只是輔助駕駛人判斷,發生肇事責任仍會歸咎駕駛人;但使用ADAS並無相關罰則,若違規追撞,僅能以道交條例:「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罰。

法制局指出,對自動駕駛較為明確規範是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0條第3項規定。為使我國自駕車相關應用得以順利發展,因此建議在尚未制定規範無人載具的非實驗性專法前,依「法律保留原則」,將該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於道交條例增訂有關自動駕駛的行為態樣與相關罰則,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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